從一起行政訴訟案談如何做好消防應訴工作
2015年10月16日,隨著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一錘落定,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長壩路5號悅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出租倉庫火災受災戶陳金林訴亭湖區消防大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駁回原告陳金林訴訟請求的原判決。至此,持續近9個月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以亭湖消防大隊勝訴告結。此案勝訴,既維護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的權威,也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今后執法和應訴類似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同時也暴露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執法規范化方面應予以重視的問題。本文結合實際案例,就如何做好
消防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提出幾點建議。
一、案件基本情況及訴訟經過
2009年11月26日,鹽城市亭湖區長壩路5號悅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出租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904.2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1269591.55元,無人員傷亡。經調查,亭湖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不排除電氣故障引起火災。當事人對火災原因提出復核申請,2010年2月28日,鹽城市消防支隊責令大隊重新作出認定;2010年3月12日,亭湖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排除遺留火種,排除縱火,排除自燃,不排除電氣故障引起火災。
2015年1月22日,受災戶陳金林向亭湖消防大隊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大隊公開《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計表》及所附證明材料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21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15年1月29日,亭湖大隊在法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陳金林提供了《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物價部門《關于悅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場火災中燒毀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技術鑒定報告等4份材料,并作出了書面回復。
2015年2月24日,受災戶陳金林向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提出了3個請求:一是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亭湖消防大隊2015年1月29日作出《關于陳金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回復》的行政行為違法;二是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亭湖消防大隊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關于陳金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回復》;三是請求法院責令被告亭湖消防大隊限期按照原告陳金林申請書中要求的內容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2015年5月28日,亭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后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金林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訴到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組成合議庭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維持原一審判決。
二、工作反思
此起火災事故發生后涉及到5家受災戶,從火災原因調查結束后,到亭湖消防大隊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近6年時間里,受災戶之間因財產損失賠償的民事官司一直在持續,縱觀該起火災事故的調查認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全程,雖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贏得了最終的勝利,但也暴露出在消防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消防機構法制人員指導具體業務的能力有待提升
從該起案例來看,在2015年1月接到受災戶陳金林向亭湖消防大隊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相關法制人員對此事進行了跟蹤指導。但在工作實踐中,法制人員的業務水平明顯難以作出有效的指導,存在對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范疇把握不準,對火災事故調查涉及的證據收集、損失統計等具體業務不熟悉、對行政訴訟如何答辯應訴等情況不知曉。后來,支隊專門聘請了職業律師,并召開了案件討論會,對相關答復、以及行政訴訟的答辯狀進行集體商討定稿,才得以較為圓滿的解決。
(二)依法履職全面開展消防業務工作的意識有待提高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條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以此起案例來講,火災發生涉及多個受災戶,火災事故原因認定后各個受災戶之間必然存在財產損失及賠償的糾紛,而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大部分精力均放在了起火原因的調查認定上,對于火災損失統計卻只是簡單地委托給了物價部門、且對火災事故也未作出處理,對《價格鑒定結論書》中少1家受災戶核損情況未及時要求物價部門作出說明,導致相關受災戶在財產賠償的民事官司中證據不足,這才引發了行政訴訟。
(三)消防執法證據收集規范化要求有待進一步加強
以此起案例而言,火災事故發生原因調查認定結束歷時3個多月,在此期間,受災戶之一的陳金林不配合調查處理工作,耍無賴、漫天報價近300萬元,且以單據燒損為由拒不提供相關憑證,不配合調查,也沒有其他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火災原因復核、重新認定時,僅是針對當事人的申請,在火災原因認定書上取消了火災損失這一項,沒有完善相關的視聽資料以及物價部門的價格鑒定意見,以上情況均反映了在火災事故調查中,對相關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收集規范化要求不夠,在復核以及重新認定過程中對證據的審查不夠嚴格,從而導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后來行政訴訟案件的舉證。
三、幾點啟示和建議
本案經一審、二審,消防機構取得了勝訴,有經驗值得總結;同時針對行政訴訟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提幾點工作建議,供參考。
(一)領導重視、組織有力,為訴訟勝訴提供了保障
亭湖消防大隊在接到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行政訴訟訴狀時,及時向上級法制部門進行報告,支隊領導非常重視,落實專人牽頭負責,并聘請專職律師介入,組織相關人員對出具的答復、答辯狀進行集體會商,同時,亭湖消防大隊長主動應對,多次出庭應訴。由于準備充分、答辯有理有據,受到了法院及旁聽群眾的好評,這對于樹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社會公眾中的良好形象、推動社會消防法制意識的提高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注重溝通、做好準備,是訴訟勝訴的關鍵環節
接到行政訴訟起訴狀副本后,消防大隊主動與亭湖區法院、鹽城市中級法院等單位進行溝通協調,由于從火災發生至行政訴訟發生間隔時間長、人員調整等因素,出庭應訴的大隊長開始并不了解具體火災案情,對此,應訴的大隊長在庭審前根據溝通情況有針對性地作了準備,對案件可能出現“關于是否公開火災損失統計資料”的爭執或爭議焦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統一性原則、《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證據收集的公開范圍等方面充分作好應對準備。由于溝通協調充分,準備工作細致,答辯理由正當合法、有理有據,最終贏得了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實踐證明,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理由至關重要,如果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案件質疑的問題與一審法官容易溝通達成共識,在二審法院,原告提出了同樣的質疑,最終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答辯理由,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積極作為、規范執法,是訴訟勝訴的前提和基礎
多年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一直在推進執法工作規范化建設,執法水平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此起火災發生后,轄區大隊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獲取第一手現場資料,為準確認定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打下了基礎;現場勘驗中,嚴格按照要求規范流程操作,勘驗、取證等過程有拍照、錄像,現場勘驗筆錄等有當事人、見證人簽字;起火原因調查認定過程中,緊緊圍繞燃燒構成要素中的起火源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收集的起火原因認定證據環環相扣,形成了證據鏈。從而,在后來的行政訴訟中,沒有諸如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調查取證不及時、證據不確鑿、認定結論不準確等讓行政相對人抓得住的“把柄”,為訴訟勝訴奠定了基礎。
(四)強化學習、提升素養,主動適應出庭應訴工作的新要求
行政訴訟是一種專業性、程序性很強的法律活動,需要相應的法律知識、庭審經驗才能妥善應對。在當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主動學習、主動適應,及早建立完善學法制度,鼓勵“法制員”等消防監督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增加消防人員的法律知識儲備,堅決減少行政執法中出現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拖延履行職責的行政慢作為、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行政亂作為以及程序不合法等情況,同時各級消防機構負責人要帶頭學習掌握《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知識,對出庭應訴工作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數,并按照勝訴的要求調整執法思路、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管理,真正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當今社會是人民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的社會,復議、訴訟并不可怕,它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作為執法者只要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正確適用法律做到依法行政,在出庭應訴時能圍繞事實主題、有條不紊的作答,就能充分掌握主動權從而取得勝訴。
(五)關口前移、強化監督,著力減少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
隨著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全面深入推進,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己成為民眾表達訴求、維護利益的新常態,要從源頭上預防、減少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必須大力提升消防執法規范化水平,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執法監督檢查、責任倒查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公安消防機構內部法制、紀保督察等部門的職能作用,開展經常性的內部執法監督,努力把執法問題解決在行政復議環節;加大對消防監督員執法規范化的培訓、檢查、指導力度,強化“法制員”隊伍的建設,嚴格實行案件法律審核和監督把關工作機制;對可能出現的行政訴訟,執法辦案人員要主動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耐心聽取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和理由,對相關執法行為及執法卷宗及時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沒有問題的要向當事人做好解釋宣傳工作,將糾紛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查實存在執法過錯的監督員或單位要嚴格實行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用責任追究倒逼執法行為的規范,從根本上減少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